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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师范大学离退休工作实施细则(校发【2018】37号)

发布时间:2019-03-01 浏览次数:0

一、总 则

第一条 按照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》和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》要求,为有效落实校党委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职工工作的意见》,结合离退休教职工的实际,在创新的基础上,实现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扎实做好我校离退休工作,特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院(系)、各单位。

二、组织领导

第三条 学校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、协调全校离退休教职工工作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研究解决离退休教职工工2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。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老干部处。

第四条 老干部处负责督促、检查、指导、落实全校各单位离退休教职工工作。

三、离退休教职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

第五条 离退休教职工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政治待遇。在各校区活动中心设老干部阅文室,离退休干部可按照有关规定定期阅读文件;时间性强的重要文件有关部门和党组织要及时向离退休教职工传达。学校有关文件,离退休教职工在各活动中心阅览室学习。采取多种形式引导老同志强化“四个意识”,坚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。

第六条 加强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建设。各基层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必须把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建设纳入本单位党的建设中来,选配党性强、威望高、身体好、乐于奉献的退休党员担任支部书记;采取多种形式,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;完善“三会一课”制度。每年对离退休支部书记进行一次培训;对党支部书记给予适当工作补贴。

第七条 组织开展离退休教职工的政治学习。离休干部和退休校级干部的政治学习由离休干部党总支负责;其他退休教职工的政治学习由各原单位党组织负责。按规定及时给离退休教职工发放学习材料。身体条件允许的离退休党员,应自觉参加集体学习、开展党的组织生活,按规定交纳党费。有特殊情况的,经党支部同意,党费可采取灵活方式交纳。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离3退休党员绝不能妄议中央、不能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。

第八条 按照相关规定,为离退休干部发放书报费。

第九条 学校每年召开一次离退休教职工代表情况通报会。由学校党政领导向他们通报学校的发展建设情况,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;各单位要不定期地向老同志通报学校和本部门主要工作,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。

第十条 学校召开重要会议或举办重大活动,应邀请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参加。

第十一条 走访慰问离退休教职工。除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外,老干部处每年看望一次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;原单位负责同志要定期与驻外地的退休教职工取得联系。及时探望、慰问生病住院的离退休老同志,关心他们的治疗情况。对于孤老、高龄和身边无子女的老同志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,为他们排忧解难。

第十二条 在离退休教职工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前提下,组织参观党和国家建设新成就。

第十三条 建设管理与离退休教职工人数相匹配的活动中心和活动场地,配备一定数量的报刊杂志、文化娱乐用品和健身活动设施。老干部处要加强管理,真正把活动中心建设成离退休教职工学习、娱乐、健身的场所。

第十四条 学校各离退休活动中心要建有党员学习室,配备必要的设施和学习资料,为党支部组织党员学习提供便利条件。     第十五条 离退休教职工看病就医,按照省卫生厅规定办理。学校每年安排一次退休教职工的健康检查。

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护理费、离退休干部交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由财务处按月发放。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教职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,由医院出具证明,老干部处审核报人事处审批,按每天 3 元给予补助。

第十七条 离退休教职工去世,后事办理坚持从简原则。离休人员去世后由老干部处协助家属办理;其他人员去世后由其生前所在单位、老干部处协助家属办理。抚恤金和丧葬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,视情况由老干部处、学校办公室、党委组织部、人事处代表学校参加告别、慰问。

第十八条 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教职工,每年 12 月份申报困难补助,经退休教职工原单位和老干部处审核同意后,给予一次性补贴。

第十九条 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、特需经费和离退休教职工福利费由老干部处统一掌握使用,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的书报费和离退休教职工节日补贴、特困补助、慰问、文体建设等开支。

四、引导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的事业贡献力量

第二十条 离退休教职工是学校的重要资源和发展建设的重要力量,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知识优势,支持他们老有所为,发挥余热。

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、老教授协会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以及其他老年社团作用,积极鼓励、支持它们开展各项活动,为实现学校“十三五”规划和“双一流”建设发挥积极作用。

第二十二条 发挥老干部在加强党的建设中的积极作用。支持他们讲好中国故事、弘扬中国精神、传播好中国声音。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周围的人和事,做心态阳光的模范长辈

第二十三条 及时宣传报道离退休教职工发挥作用的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,对贡献较大的老同志给予表扬和奖励。

五、队伍建设

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,锻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老干部工作队伍。要自觉用党的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,提高专业素养、强化责任意识,“带着感情、带着尊重、带着政策、带着原则、带着责任、带着创新”满腔热忱地为老同志服务,让党委放心,让离退休教职工满意。

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老干部处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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